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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管店林业总场收取的林地补偿费等四项费用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5]3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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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管店林业总场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5]47号)收悉。蚌宁高速公路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管店林业总场914亩林地,并按每亩1.98万元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1810万元。对管店林业总场取得的上述四项费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蚌宁高速公路是经安徽省计委立项、交通部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管店林业总场的林地,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管店林业总场而言,属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给国家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管店林业总场取得的上述四项费用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对免税收入项目有明确规定,管店林场取得的四费收入不在免税收入项目之列,但考虑到其收入属于林地、林木再造及损失补偿性质。因此,林场收取的上述四费,在扣除用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和森林植被恢复实际支出的部分,应并入林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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