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3]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昆明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云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昭通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拔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云南省邮政局及所属邮政企业(包括云南邮政物流服务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汇总在北京缴纳,请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做好就地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