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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五环集团公司上交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税发[1994]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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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分司紧密层单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交纳所得税,各企业的应缴所得税应在其企业所在地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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