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