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2]3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992号)称:“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处理的批复》(财企[2002]406号)的规定,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得税在2009年前,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因此,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由财政部返还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