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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1]8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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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特殊性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从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补充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中心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考虑到该中心为实现即开型彩票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购置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用于机房建设,投资较大并且设备更新速度较快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此次为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而购置的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UPS电源、终端机、软件等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二年,机房装修费用折旧期限缩短为三年。过渡完成后再购置有关设备和装修机房发生的费用,应按正常期限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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