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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4]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4]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元计税租金标准的个人出租房屋,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要求本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将低于标准的有关纳税人名称、地址、核定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应纳税额进行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反映、投诉,分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如有错漏应要求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整。

    二、商业性质的出租屋是指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屋,该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出租屋税收都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对于商住混合性质的出租屋,可清晰划分商业和居住部分的,其中商业部分的税收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居住部分的税收由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不能划分的,所有税收均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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