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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3]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3]82号)精神,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在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地税局。要做好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请各地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用EXCEL格式,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省地税局制定的原表样停止使用。另外,请各地在7月15日前,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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