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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3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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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是否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电信部门在收取电信资费的同时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代收频占费,该项收费为电信企业的价外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为贯彻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管,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用收入,不论其财务上是否单独计账,均应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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