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1]3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是否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电信部门在收取电信资费的同时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代收频占费,该项收费为电信企业的价外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为贯彻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管,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用收入,不论其财务上是否单独计账,均应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