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2月25日
财综[2014]6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