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扶贫贷款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1998]12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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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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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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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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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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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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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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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额扶贫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8]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区推广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是由各县(市)扶贫办下设的扶贫总社向农业银民行借入资金,再通过各乡(镇)扶贫分社贷给农户。扶贫总社和扶贫分社在结算过程中取得一定管理费收入,用于有关业务支出。这部分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