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金[2001]1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财驻深监〔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储蓄存款(包括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取得的手续费,应纳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列作暂收款。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外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正确折算并及时结汇,防止外汇流失。
三、金融企业在办理储蓄存款(包括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有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