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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2]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天然气集资费(初装费)的征税问题,比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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