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2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621号批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