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二字[2003]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堵塞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管漏洞,加强征管,我局曾于1998年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通过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第四条第一款,“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