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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05]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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