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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5]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减免,由市局审批。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报送减免税的资料,以及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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