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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朝阳、海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7年1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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