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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2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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