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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的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新地税地方字[200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正式公文)、(2)减免税申请表、(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减免税的请示所附资料必须提供:(1)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2)纳税人减免税报告、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3、报送申请报告应采取一户一文的形式,不允许一文多户。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审批权限仍按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文执行。

    (自治区地税局2001年9月18日新地税地方字〔2001〕1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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