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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9月起,我市对以下个人缴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

一、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

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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