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地税农字[2001]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2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