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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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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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