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教〔200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
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自治区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检察院、高级法院、经委、教育厅、人事厅、公安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有接收任务的市、县也要参照自治区的组织方式,相应成立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制定的工作方案要尽快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备案。请各地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具体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和国资委。
二、积极主动,认真做好各项移交接收工作。各地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情况的普查工作,详细调查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将要分离单位的户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单位性质、资产状况、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拨款数额、当地同类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企业盈亏等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主动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并于2005年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具体格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国资委另行下达)。
三、加强监控,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尽早介入对将要分离单位的资产、财务、人员的监控,坚决制止企业借分离办社会职能之机调进人员和抽调分离单位的财产等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 ○ ○ 五 年 三 月 十 日
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资委 二○○五年二月六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 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于1月 18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亲自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要求力争在2005年底前完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比第一批3户试点企业更大。各地区各企业要从改革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本地区和本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和领导本地区、本企业的各项移交工作。同时,要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请各地区、各企业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具体人员名单于2月底前报财政部企业司和国资委分配局。
二、统一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这项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为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将核对的基础数据书面报经财政部确认,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署移交协议,这项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为办理移交阶段,主 要任务是办理移交文件批复手续,办理具体交接手续,提交工作 总结报告,这项工作应在年底前完成。
三、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几个工作步骤:第一步,组建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地方、各企业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报财政部、国资委备案。第二步,广泛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第三步,详细调查摸底,具体组织测算。第四步,认真核对协商,报批基础数据。各地区各企业要将核对的基础数据,包括移交单位、人员、资产、补助经费基数等,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第五步,签署移交协议,申报批复文件。协议及申请批复的文件格式由财政部商国资委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步,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工作总结。各地区和各企业要将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展及效果、主要做法及体会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财政部、国资委。上述工作步骤,请各地区和各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四、严格要求,确保分离工作质量。各地区、各企业要认真研究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各项规定办事。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移交单位、资产、人员及补助经费基数等基础数据核对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对核实的数据出具书面文件,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机构和移交人员的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调增经费补助基数。各地方要如实提供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各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及时同企业进行商谈,不得拖延,也不能提额外要求。对于一些亏损的中央企业,地方政府要考虑他们的困难。同时,企业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五、严肃纪律,确保移交单位财产安全。在移交过程中,各企业、各移交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单位的财务管理,防止乱分钱物,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也不得改作它用。中小学、公检法机构移交前,企业要继续按原渠道拨付办社会经费,保证移交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提供服务,与企业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妥善安置移交人员,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央企业分离除中小学、公检法机构以外的其他大量社会职能机构。各中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于实施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企业和各地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