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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6]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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