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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向认购方收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税发[1994]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税务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发放股权证时向认购方收取发行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对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权证时,直接向认购方在资本金外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子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一九九三年以前未征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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