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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岩鹰水泥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地税函[2005]1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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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免征江西岩鹰水泥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饶地税发[2005]15号)收悉。江西岩鹰水泥有限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江西省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岩鹰水泥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3520188.  62元,免征江西省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525171. 06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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