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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石财[2005]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代理库: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冀财库[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对本通知第三条中相关资金分别按省10% 、县(市)区15%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县(市)区国库。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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