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石财[2005]5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代理库: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冀财库[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对本通知第三条中相关资金分别按省10% 、县(市)区15%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县(市)区国库。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