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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发[2003]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协作,防止漏管重征。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划分征管范围的规定,履行征管职责。

    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税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切实防止出现漏管重征现象。

    二、切实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核定征收户税额的核定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对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收企业,要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据实征收;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纳税情况的评估与检查,使其真正成为我省企业所得税新的税源增长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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