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7]4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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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2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116号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