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发[200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