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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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