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3个《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学位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受委托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学年结束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
第六条 各区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我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受委托学校仍可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学位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与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齐受委托学校提交的学生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送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 受委托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市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民办中小学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含各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教育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
(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将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奖励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评奖程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奖励或资助
(一)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按照全市教育系统评优评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市级以上教(办)学水平评估的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对承担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研)的进行一次性资助;
(四)每三年,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的优质办学学校进行奖励,获奖率为全市学校等级为市一级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学校总数的20%;
(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对需要在限期内达标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进行适当资助(具体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申报前公布)。
第四条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或资助:
(一)通过市级以上的教(办)学水平评估;
(二)承担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立项的或直接下达的国家级子课题在研课题(国家级课题条件)或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立项的在研课题(省级课题条件)。
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且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类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可申报优质办学奖励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资助。
第五条 奖励资助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按要求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校的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区教育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公章后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核准(复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或核准,并对需组织评审的项目经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验收项目进行验收,对评审项目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验收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五)拨付经费。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奖励和资助标准拨付经费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按规定使用,不得发放至个人。
第六条 奖励和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学水平评估奖励:每所中学50万元,每所小学4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评估和市级以上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按照省一级学校每所60万元、市一级学校每所50万元、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每所100万元、省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80万元、市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6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每个国家级重点课题资助5万元,每个国家级一般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重点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一般课题资助2万元;
(三)优质办学奖:每所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60万元,每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50万元,每所小学30万元;
(四)资助标准不超过该项目所需经费的50%,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项目对等条件100%资助。
第七条 学校获得的奖励和资助经费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检查、监督,若民办学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资助经费,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奖励或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若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奖励或资助经费,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追回奖励或资助经费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