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