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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移涉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4]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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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稽发[2004]14号)收悉。经对通辽市运输总公司出售时产权价款构成做进一步调查,现批复如下: 
    通辽市运输总公司出售时的产权价款由各类固定资产价值和安置职工费用两部分组成,经出售转制后,新成立的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列支收购费用时,也应按产权价款构成对相关费用作分别处理,即购置固定资产的价款应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以折旧的方式进行分期摊销;对安置职工的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函[2001]146号)的规定,企业为安置职工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一次性扣除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三年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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