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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与补充说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工[1990]6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各税务分局、市各财政分局、市各主管局(总公司)、科研院所:

    现将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两项基金”计算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执行“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范围,以附发单位名单为限,其它科研单位不得比照执行。

    二、我市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实现的收益,扣减当年“专用基金”支出后,为我市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计征额,即财政部(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抵项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89年末按本通知“计算办法”执行的按此办法清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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