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2003]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实施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省国税局李鸿文副局长;省地税局王志强副局长。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成员:梁丽明、李明义、吴卫东、许明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

    二、检查要求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严格按通知要求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汇总统计表。

    三、时间安排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加强领导,组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要求各地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

    (二)抽查阶段。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情况,于9月初组织人员对部分纳税户进行重点抽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