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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2]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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