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1]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在办理完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后,再交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