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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综[2003]l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中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项目中应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002)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包括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 00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项目,按原规定7月1日已取消。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项目,自9月1日起取消。

    三、房屋测量费(或丈量费)已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应执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原京价(房)字[2002]467号和京价(房)字[2002]240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请你局按照本通知和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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