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财税[2003]81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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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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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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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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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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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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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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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200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内政字[2003]222号)的规定,对我区部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市自行确定本地区减、免、缓征税政策,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二)税收政策调整内容为饮食业、旅店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缓。
(三)税收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到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