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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山口出湖闸管理局收取过闸压堤费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2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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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山口出湖闸管理局收取过闸压堤费纳税地点的请示》(泰地税发[2000]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陈山口出湖闸管理局收取的过闸压堤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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