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国税发[200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县(市)局: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使他们了解掌握《通告》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政策。
二、各局要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二次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局要将检查结果,于5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