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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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