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
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政策法规库
课程安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库
>
其他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