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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免征2004年度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地税函[2004]3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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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峰峰矿务局五矿申请减免资源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4]97号)收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牛儿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五矿于2004年9月26日因邯郸峰峰矿区永顺煤矿非法越界开采下架煤,引发奥灰水突发事故,导致两矿被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峰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至11月份已实现资源税342万元,同时免征其12月份实现的资源税税款。免征峰峰矿务局五矿2004年度资源税18万元。

    免征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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