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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规范个体工商户(含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管理,满足国家金税工程需要,根据《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使用组织机构代码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对已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原使用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的,必须在4月底前改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各地代码管理机关凭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其提供赋码、颁证服务。

    四、为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税务登记、变更、验证和换证等管理工作中,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到代码管理机关,办理验证或变更手续。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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