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发[2005]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