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未列入名单的,继续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文件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