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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未列入名单的,继续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文件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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