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财预[2006]4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源自东奥会计在线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能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事业的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