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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5]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3]16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印制的18位发票号码发票暂不缴销,待市局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发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4月份,市局将派人员到市内各分局集中缴销旧版发票;各市地税局将旧版发票集中送往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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